公司運營到一個階段,凈資產自然水漲船高,往往會出現需要將凈資產中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三個科目轉到實收資本這個科目的情況,由于國家的轉增注冊資本的稅務文件繁多且又有些陳舊,中央與地方也存在不太統一的地方,導致實務中存在各種誤區,下面我們通過上市公司武漢里得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進行的第三次增資了解一下他們在轉增注冊資本后個稅是怎么一個處理法。《武漢里得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預披露更新)》[2021-10-27]詳細披露如下:

公司稱:1)本次轉增中涉及以里得電科股東溢價增資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的部分,里得電科股東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2)本次轉增中涉及以未分配利潤轉增的部分,個人股東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持股期限1年(含1年)以內的,暫不扣繳所得稅,待轉讓股份后繳納。因此,發行人未就此次轉增為自然人股東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于公司的聲稱是否真的有法可依呢?不如跟著我們小編一起來理一下不同類型的公司不同科目的轉增涉及的個稅處理:

法規依據:國稅發[1997]198號、國稅函[1998]289號、國稅發[2010]5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年第 80 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3年第 23 號、財稅[2015]116 號、財稅〔2014〕48號;財稅〔2015〕101號、國稅函[2010]79 號、《企業所得稅法》第 26條第2款
1、對于居民個人股東而言并非資本公積金轉增都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只有來源于股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金且主體是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不能進行股票發行)的轉增才不征收個人所得稅。2、只有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時,才有分期五年遞延納稅的優惠。3、居民企業股東在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對于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都不涉及繳納企業所得稅。
由此可見,里得電力科技的轉增處理還是有理有據的。目前經濟、企業形勢總是瞬息萬變,及時進行法律法規的收集與理解,才能更好的應對企業發展過程中各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