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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關企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月6日連續出臺了三份重磅稅收政策文件,并明確了相關疫情防控稅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一、政策文件
1、《關于支持新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年第8號)
2、《關于支持新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年第9號)
3、《關于支持新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感染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年第10號)

二、其中關于企業所得稅的重點內容
1、疫情防控重點生產企業新購置設備一次性扣除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新政重點: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相比已有政策只允許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新購進設備、器具才可以進行一次性稅前扣除,此次新政不再規定新購置的設備金額,均允許于稅前一次性扣除,盡可能的緩解企業資金壓力,助力企業擴大產能。
2、延長疫情影響大的困難行業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常結轉年限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具體判斷標磚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
新政重點:對于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其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盡可能的彌補其因疫情產生的經營損失,助力企業渡過難關。
3、公益性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現金和物品全額扣除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策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應提供以下扣除憑證,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1)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章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捐贈票據。
(2)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
新政重點:原政策規定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的12%以內的部分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結轉以三年扣除。
新政策突破了稅前扣除金額的限制,允許稅前全額扣除,鼓勵社會各界踴躍捐款捐物。
4、直接捐贈用于疫情防治的物品全額扣除
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扣除憑證:捐贈人憑成安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注意: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和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一員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新政重點:此次新政突破了捐贈渠道的限制,除了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的人民政策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進行的捐贈,可以作為公益性的捐贈稅前扣除。
新政策還明確了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一員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允許全額在稅前扣除,免除企業直接捐給一員的后顧之憂,為緩解物資告急的醫院送去”及時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