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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和伙伴成立合伙企業,卻又不知道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有什么區別,該去成立那種企業不清楚,那就來看看兩者有什么不同。

1、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
2、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
1、普通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企業: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則以出資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1、普通合伙企業:企業必須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合伙人,法規上對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數沒有限制,即無上限;
2、有限合伙企業:企業必須有兩個以上并且五十人以下的有限企業合伙人,但該有限企業合伙人至少含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1、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出資方式具有多樣性,包括但不限于: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其他財產權利或勞務等; 2、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
1、普通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存在競業限制,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1、普通合伙企業: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在普通合伙企業中,所有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每一個合伙人都有權參與經營。事務將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也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2、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有限合伙人只負擔出資義務,分享利潤,并不能參與合伙事務的經營,也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